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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19 17:03:43来源: 阅读数: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 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上级团组织等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第五条  学生社团由所在党委领导负责。团委在党委授权之下,与学生工作部(处)共同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团委审查同意,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会员达到并超过200人(含200人)的学生社团须报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和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院全日制在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均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等类别向团委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申请进行一类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二)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以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四)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学生社团名称中应冠有所属学校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五)有具体活动项目;

    (六)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七)至少有1名指导教师。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策划的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

    (三)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五)业务指导教师名单和基本情况以及指导教师确认书;

    (六)业务指导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及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七)成员范围及数额;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业程序及权限;

    (六)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团委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传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以会费、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一) 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 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 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 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 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 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 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 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学生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账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思想政治其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参照《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至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校团委将协同学生工作部(处)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学校团委申请注册,每学期开学两个星期内持相关资料向校团委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团委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团委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团委审查通过。团委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会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不在班级前50%;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六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社团举办活动可向团委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学生社团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监督。团委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产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团委报告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七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二十九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且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社团会员有按社团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团委核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当向学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校团委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一批“优秀社团”及“优秀社团干部”,成绩特别突出者,推荐到湖北省参加“湖北省高校标兵社团”和“湖北高校优秀社团干部”的评选。

    优秀社团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二)社团进步显著,工作成绩突出;

    (三)在其领导下,社团精神面貌好,社团规模不断扩大;

    (四)与校团委联系紧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时上交审批。

    第三十九条 团委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惩。评估细则及标准:

    (一)社团基本建设情况(30分)

    1.社团内部组织机构完善,运用良好;

    2.社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社团负责人品学兼优、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4.社团的注册登记工作;

    5.社团工作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二)社团活动情况(50分)

    1.社团内容丰富健康,形式活泼多样;

    2.活动次数、参加人数、活动规模;

    3.活动在学院中的知名度、影响力及社会反响;

    4.活动是否对学生素质的提高有较大帮助;

    5.活动形式、内容等是否有创新。

    (三)社团获得的荣誉(10分)

    1.社团获得的各级荣誉;

    2.社团活动情况在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

    (四)社团工作展望(10分)

    社团有指导教师,对日后社团发展方向、活动计划等方面内容。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和接受各团委的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五)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按规定定期注册的;

    (六)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七)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八)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九)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背弃社团宗旨,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活动,造成一定影响、情节恶劣的;

    (十一)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注册的学生社团名单每学期公布一次;

    (十二)社团连续两学期末进行活动的。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行,2017年9月1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共青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