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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职院青字〔2020〕8号

    发布时间:2020-12-21 17:58:05来源: 阅读数:

    鄂职院青字〔2020〕8号

    关于印发《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的

    通 知

    各二级团组织:

    现将《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学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上级学联、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全体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学生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执行校规校纪,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团结。

    第五条 组织开展有益于学生成长成才成功的服务活动,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 加强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联系,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参加学校事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 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组织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 坚持从严治会,依法依规产生和配备学生会人员,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 加强各民族学生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权利

    (一)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会员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会员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及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品学兼优,热心为学生服务。

    第四章 机构

    十二 学生代表大会

    (一)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二)学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学生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学生会候选人由各院系选送的学生干部代表(实习委员)中确定。

    (四)学代会代表由各班级民主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成员由学院根据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

    (五)每届学生会任期一年。

    (六)职责范围

    1.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决定本届学生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3.修改、审议并通过《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4.选举新一届学代会主席团。

    (七)权利

    1.提出议案。

    2.对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提出合理建议。

    (八)义务

    1.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2.按时参加学代会。

    3.认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4.审议、通过、修改学生会章程。

    (九)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的决议和决定。

    2.教育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学生守则、国家政策法规及社会秩序。

    3.督促检查学生日常管理情况和教学秩序,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4.组织检查各教学院(各班)完成学校布置的关于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工作任务。

    5.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文娱体育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6.关心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主席团

    (一)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二表决产生。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总支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成员均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团委审核后确定。

    (二)主席团行使下列权利

    1.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领导各部门工作。

    2.决定学生会机构设置,提名任命各部门负责人。

    3.向学代会报告工作,筹备下届学代会。

    (三)学生会主席团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学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召开学生会各部门协调和交流会,检查各部门工作,提高各部门工作水平。

    2.深入学生会各部门收集意见,为学生各部门排忧解难,及时向学校反映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主持召开学生会例会、干部例会及院系学生会主席例会,研究有关工作。

    4.根据学生会职责,明确学生会人员分工,带头落实并督促实施。

    5.主席团对学生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学生会和全院同学监督。

    6.组建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评议会,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参与评议,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部门工作职责

    (一)学习部

    1.负责安排大型活动的会务工作。

    2.负责收集和反映学生对学习方面提出的建议和诉求,及时传达学校对学生有关学习方面的精神,协助学校组织好学习竞赛、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

    3.举办科技讲座,学术报告,经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学生专业技能、科学文化知识的竞赛活动。

    4.初审各部计划,起草学生会文件。

    (二)权益部

    1.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在学生中普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关知识。向学校相关部门表达学生诉求,成为学生与相关的部门沟通的桥梁。定点联系大学生事务中心,为学生办事提供帮助。

    2.组织开展有关《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手册》等制度的宣传学习和竞赛活动。负责学生违纪违章的检查、登记、通知、报告工作,上课、自习以及学生大型集会活动的考勤工作。

    3.对各项活动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包括活动策划、活动后总结。对校学生会进行人事管理,对每一届学生会成员的基本信息进行存档管理。

    (三)民族部

    1.负责开展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民俗节日庆祝、联谊活动的组织工作。

    2.与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共同做好对少数民族学生相关突发事件势态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以及违规违纪情况的处理工作。

    (四)体卫部

    1.积极创造条件并协助组织各项课外体育活动开展,以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提高运动水平。运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学生的体育观念,动员同学们参加体育锻炼。

    2.及时向学校反映有关学生的健康状况,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卫生防疫的有关知识,增强学生的劳动卫生观念,向学校提出劳动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心理部

    1.对全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中、长期规划,制定每学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普查,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掌握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

    2.组织培训心理辅导员和学生心理委员工作,开展个别心理咨询和团体心理辅导,帮助大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心理障碍和进行危机干预,引导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六)综合协调部

    1.负责管理日常工作,扩大影响力和号召力,树立协会良好形象;

    2.负责对接校级和二级院系工作;

    3.加强各学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广泛听取和接受外界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做出相应反馈。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部门工作职责

    (一)学院学生会

    1.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2.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学代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会员选举产生。

    3.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学院学生会制定。

    (二)班委会

    1.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2.班委会受所在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各团总支学生干部团体的双重领导,接受辅导员的指导和帮助。

    3.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学生会、团总支的学生干部团体决定。

    4.班委会由班长一人、副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均须民主选举产生。

    5.班委会组成情况应提交学生会备案。

    6.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在特殊情况下,经学院学生会、团总支的学生干部团体和辅导员协商一致后,可提前召开全班大会,改选班委会。

    第五章 干部

    第十六条 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履职尽责能力。

    (二)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学兼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精神。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会干部应定期作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学院团总支。提交退出学生会申请的干部,需向主席团递交正式书面材料并由所在学院团总支盖章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印发